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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有機產品認證配套文件的公告(國家認監委2013年第7號公告)

時間:2013-04-28

  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第34號公告)規定,國家認監委制定了《〈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程序》和《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評估程序》,現予以發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附件:1.《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程序

  2.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評估程序

  國家認監委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程序

  1.目的和范圍

  1.1本程序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34號)相關規定制定。

  1.2本程序適用范圍為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產品種類的增補和刪減。

  2.評估依據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34號)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GB/T19630.1-4)。

  3.評估程序

  3.1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認監委)委托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3.2申請

  3.2.1增補產品種類的提出

  生產企業、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等,均可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增補產品種類的需求。

  3.2.2 刪減產品種類的提出

  在下列情況下,可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的種類提出刪減的需求或建議:

  (1)現有生產加工技術難以保證產品的有機完整性的;

  (2)有證據表明該類產品存在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

  3.2.3提交材料

  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產品種類的增補和刪減需求時,應同時提交相應材料。

  提交材料應至少包括:提出增補和刪減需求的產品種類的名稱(包括物種的中英文名、拉丁名、分類地位等)、分布區域、用途、生產方法、加工工藝、風險因素種類和防控技術及產品的安全性等。

  3.3受理

  工作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審核,并做出受理決定。

  符合要求的,應書面告知需求提出人,并由工作組列入評估計劃,啟動評估程序。資料不完整的,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向需求提出人做出書面說明。

  3.4評估

  3.4.1工作組應組織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本著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申請產品種類進行評估,并完成評估報告。

  如經評議認為需進行認證試點的產品種類,可由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進行認證試點,試點期限為1-2年。

  3.4.2工作組根據評估結果,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的建議。

  3.5目錄變更公布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組的建議,適時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并公布。

  4.附則

  評估過程中如涉及檢驗檢測和實驗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2

  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評估程序

  1.目的和范圍

  1.1本程序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相關規定制定。

  1.2本程序評估范圍為:未包含在GB/T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附錄A《有機植物生產中允許使用的投入品》、附錄B《有機動物養殖中允許使用的物質》,GB/T 19630.2《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附錄A《有機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助劑和其他物質》、附錄B《有機飼料加工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中的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單一組分來源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植物保護產品、清潔劑和消毒劑、有機動物養殖中使用的物質、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調味品、微生物制品和其他配料等(不包括種子、種苗和繁殖材料)。

  相關法規、標準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在本程序評估范圍內。

  2.評估依據

  GB/T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附錄C 《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他投入品的準則》及相關技術要求。

  GB/T 19630.2《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附錄C 《評估有機加工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及相關技術要求。

  3.評估程序

  3.1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委托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投入品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3.2評估需求的提出

  3.2.1生產企業、認證機構、行業協會或相應管理部門均可作為評估需求人,向工作組提出評估需求。

  已獲得認證或正在申請認證的生產企業應通過認證機構提出評估需求。

  3.2.2提出材料

  提出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的評估需求時,應同時提交相應材料。

  提出材料應至少包括:申請表、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詳細說明投入品的組分、組分來源、國內外登記注冊情況、生產加工工藝、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限量、使用頻率、安全性說明、檢測方法、質量標準以及該物質的分析測試報告(必要時)等。同時提交紙質材料(簽字蓋章)和電子版。

  如涉及商業機密,應當對需保密的部分做出明確標示和說明。

  3.3受理

  工作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審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要求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評估需求人,并由工作組列入評估計劃,組織專家啟動評估程序。資料不完整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做出書面說明。

  特殊情況下,工作組可啟動緊急評估程序

  3.4評估

  3.4.1工作組應組織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本著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該投入品進行技術評估,并完成技術評估報告。

  3.4.2工作組根據評估結果,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推薦建議。

  3.5評估結論公布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組的推薦建議,適時更新《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同時將評估結論告知評估需求人。

  國家認監委根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時修訂相關內容。

  4.附則

  評估過程中如涉及檢驗檢測和實驗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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