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廳屬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省無公害水產品管理工作,提升產地認定及產品認證工作質量,推進全省無公害水產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農業部等部委有關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規定的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申請主體資質,提高認定認證門檻
㈠無公害水產品認定認證申請主體應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具有組織管理無公害水產品生產和承擔責任追溯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非生產性的農技推廣、科學研究機構等單位不得作為申請主體。
㈡根據我省漁業的生產實際,省廳確定了“福建省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規模準入標準”(見附件1),請各地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組織申報。對生產規模小、質量控制差、輻射帶動弱的生產單位,要通過引導扶持等途徑,培育其發展壯大,在具有申報條件時,再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認證。
㈢各地應根據《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農業部公告第2034號)組織轄區內的養殖單位或個人開展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及產品認證,凡不在目錄范圍內的產品,一律不予受理。
二、規范認定認證申報,落實分級審查責任
㈠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填報“材料受理清單”(見附件2),重點查驗申請主體的符合性,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尤其對申報主體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溯源能力的可控性審查把關等,明確推薦意見并經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
㈡設區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縣級報送的申請材料及前環節審查意見進行確認審查,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的要求組織對新申報或復查換證的產地及產品進行現場檢查等,符合條件要求的要明確推薦意見,并經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
㈢省無公害水產品認定辦負責對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受理確認,必要時選派專家組進行現場核查;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申請材料集中審查,及時將審查意見報省廳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委員會評審,經評審(產地的終審、產品的初審)符合要求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產品申請材料集中上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同時在省廳門戶網站上公告產地評審結果。
㈣自2014年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使用2014版(見附件3)。首次或擴項申請的,需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見附件4),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受理(接收)、報出告知單(見附件5)等材料(各一式三份,要求詳見附件2);對復查換證申請還需附原《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一式三份,要求詳見附件2);對不投餌、不用藥的大水面增養殖單位或個人的復查換證申請,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有效期內的水環境狀況無變化,產品穩定且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可適用于便攜式復查換證;對非包裝上市的活魚、活蝦、鮮海參及貝類等可暫不使用標識,申請人不再提交不適宜使用標識的說明及證明材料,但須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備注欄中填寫“不用標”。以上所有申報材料必須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申報材料裝訂規范》等要求裝訂。
㈤申請主體提供的《養殖證》必須經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有效,如《養殖證》權屬人與申請主體不一致時,需要將其權屬、使用、責任關系說明清楚;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與《養殖證》有效期時間不一致的,應與其年審確權掛鉤。
㈥各地應強化復查換證產地及產品的質量安全風險控制,根據轄區內獲證單位或個人的資質條件、產地環境狀況、生產過程的控制能力、標志使用情況等工作實際,科學地提出復查換證和監督抽查計劃,于每年4月底前逐級匯總、上報至省廳,并督促其在證書到期前90天提交復查換證申請及材料,確保轄區內獲證產地及產品的復查換證率超過95%。對未能按要求及時提交復查換證申請的,以重新申報處理。對產地認定或產品認證的信息變更,各地要以“延續性、安全性”原則從嚴把握,對于不影響獲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形,如僅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在產地認定范圍內批準產量等發生變化的,可按照《關于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內容變更工作的通知》要求實施;對于產品種類(品種)、生產主體、質量控制措施和產地地理位置等發生變化,導致可能影響獲證產品質量安全的,不予受理變更。
三、嚴格審查抽檢時限,提高認定認證效率
㈠省無公害水產品認定辦在每年的3月15日~31日、7月15日~31日和11月15日~30日集中批件(次)受理,逾期順延至下批(次)。
㈡各地應根據申請主體的產品生產季節、省級受理時間等情況,合理安排現場檢查、產地環境及產品的抽檢、材料集中報送等工作。原則上從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認證申請(時間從收到申請主體全部合格材料時開始計算)到省廳完成初審時間不超過45個工作日,其中縣級10個工作日,市級15工作日,省級20個工作日。審查中有退回、補充材料或整改的,各地須在審查報告中注明審查意見和日期。
㈢各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組織轄區內新申請主體的抽樣(抽樣前需提供的紙質或電子材料見附件2)。農業部無公害水產品定點檢測機構應積極配合,并與新申請主體簽訂《委托檢測檢驗協議書》。委托檢測的單位應嚴格執行《產地環境評價準則》、《產地環境質量調查規范》、《產品抽樣規范》等要求,從提出申請至抽樣完成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㈣農業部無公害水產品定點檢測機構對于委托檢測檢驗申請,應嚴格按照農業部公布的《產品檢驗目錄》(含檢驗方法)、《淡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和《海水養殖產地環境條件》的要求實施(“色、臭、味”檢測項目暫不列入),并及時出具檢驗、檢測或評價報告,從抽樣結束至《檢測報告》、《環境評價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的出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強化現場檢查督查,做好證后監管工作
㈠各地應嚴格現場檢查工作,規范制訂實施計劃、方案,選派有資質的檢查員、養殖專家等技術隊伍,嚴格檢查程序、檢查過程和檢查紀律,重點查驗申請主體的資質條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地及周邊的環境質量狀況、生產過程的產品質量控制能力、生產記錄檔案建設情況和產品的追溯能力等,做好缺陷項目的收集取證,提出的整改意見要到位,得出的結論描述要準確,做出的綜合評價要公平、公正。
㈡各地應強化證后監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人員開展日常督查、巡查,查驗獲證產地的周邊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情況,養殖區環境及場內衛生的狀況,養殖技術標準或規范的執行情況和獲證主體的誠信行為等。省廳將組織無公害水產品定點檢測機構實施年度監督抽查工作,確保獲證產地和產品在有效期內至少抽查1次,同時,組織以水產品質量安全為主題的專項巡查,強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執行力,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獲證主體提出整改意見,或黃牌警告,或收回《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證書》,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㈢各地應督促獲證單位在無公害水產品產地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見附件6),標明生產主體、區域范圍、認證產品、責任人和防污染警示等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㈣積極鼓勵獲證單位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全國統一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并完善標識征訂、標志使用登記和管理,強化標識品種、范圍、數量的使用登記造冊,提升獲證產品的溯源能力。省廳每年將至少組織一次標志使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獲證單位或個人的標志使用記錄和市場銷售產品標志使用情況,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用標行為。
五、強化工作組織領導,做好宣傳應急服務
㈠各地要加強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及產品認證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確保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要強化本轄區無公害工作機構骨干人員、檢查員、檢測檢驗人員、企業內檢員的技術培訓,重點加強法律法規、行為準則(含廉潔自律)、標準規范、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等相關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能力素質。要及時報送工作計劃、動態信息、事件反饋和總結等材料,嚴肅工作紀律,嚴厲查處弄虛作假、欺報瞞報,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
㈡各地要適時選擇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無公害水產品宣傳,推廣“公共品牌”,提高社會認知度。省廳在門戶網站的水產品質量安全專欄、省海峽漁業網的無公害產地認定專欄中將及時發布全省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等情況;要利用漁業博覽會、產品交易會、農超對接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市民能夠吃上放心、優質的無公害水產品。
㈢各地要加強無公害水產品的輿情跟蹤、監測,針對無公害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管理規范》、《無公害農產品應急管理規定》等要求強化管理,積極預防突發事件發生。主動了解相關部門監督抽檢中所涉及轄區內的獲證產地、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對抽檢中出現的不合格產品要迅速核實,查明原因;對使用禁用藥物等違法行為及時查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附件: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