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企業單位: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144號、152號令規定,進口嬰幼兒食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為進一步保障上海口岸進口嬰幼兒食品安全,我局決定開展上海口岸進口嬰幼兒食品存儲倉庫認可管理工作。在上海口岸進口嬰幼兒食品認可存儲場所名單公布后,尚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從上海口岸進口的嬰幼兒食品不得存放至未取得認可存儲資質的存儲倉庫。請進口嬰幼兒食品企業即日起按照以下要求完成認可存儲倉庫申請工作:
一、進口嬰幼兒食品企業應向產品主要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申請資料,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請企業應符合附件1中相關要求,并在申請時提供以下紙質材料(每份材料都需加蓋企業公章):
(一)上海口岸進口嬰幼兒食品認可存儲倉庫申請表(附表2);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承諾書;
(三)倉庫平面圖(標明擬申請資質庫位、視頻監控系統監控區域)及有關圖片;
(四)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并交驗正本;
(五)食品倉儲資質證明(如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等);
(六)進出庫管理制度;
(七)衛生管理制度;
(八)擬存放進口嬰幼兒食品種類清單;
(九)其他倉庫管理制度;
(十)倉庫所有權證明(如為租賃則提供租賃合同)。
三、我局對進口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核,通過后組織進行現場考核。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存儲場所名單將在我局網站上公布。經考核不符合要求并不予受理申請的,將由受理檢驗檢疫機構退回申請材料,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認可存儲倉庫申請資料所涉及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五、已獲得認可存儲資質的進口企業應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管及監督抽查工作。獲準認可的每個儲存場所年度起始分12分,存放場所存在附件3中相關問題,以及不能持續滿足食品儲存或檢驗檢疫工作需要的,根據問題情節和嚴重程度,扣除3至6分不等,分值扣完的,將被暫停認可存儲資格。整改合格半年后企業可提出恢復申請,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恢復認可存儲資格。
六、申請認可存儲資質的倉庫所在地須為上海。
點擊查看:《 上海口岸進口嬰幼兒食品認可存儲倉庫名單.xls》
附件:1. 認可存儲資質申請企業要求.doc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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