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東風場區工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隴字號”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隴字號”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隴字號”品牌認證活動監管,維護“隴字號”品牌形象,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關于開展“隴字號”品牌評價認證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境內開展“隴字號”品牌認證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是聯盟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 )采用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以統一評價依據、統一認證規則、統一標準,對甘肅省境內注冊市場主體申請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隴字號”評價標準所開展的自愿性認證。
第四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堅持“企業自愿、標準引領、第三方認證、政府監管、市場認可”的原則。
第五條 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強省辦” )負責“隴字號”品牌認證的總體規劃、推動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省質量強省辦負責“隴字號”品牌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發起成立,指導認證體系建設和組織實施,秘書處設在甘肅省標準化研究院。具備認證資質的機構,且遵守認證聯盟章程規定的,可以自愿報名參與,按相關規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參與認證聯盟工作。
第二章 “隴字號”品牌認證標準
第七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標準體系由《“隴字號”品牌認證通則》 ( DB62/T4527—2022)及認證系列技術標準等組成。
第八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通則》(DB62/T4527—2022規定了術語和定義、原則、基本要求、工作流程、認證內容、認證實施、認證機構與人員要求、證書和標志等內容, 以甘肅省地方標準形式發布實施。
第九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技術標準由社會團體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等規定,以團體標準形式發布實施。對有明顯區域特征或特色的,認證技術標準可以采用該產品或服務的地方標準。
第十條 鼓勵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學術團體和企業在“隴字號”品牌認證技術標準制定中發揮作用。
第三章 “隴字號”品牌認證
第十一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聯盟是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基于相關合格評定規則和準則要求組建的自愿性合作組織,認證聯盟在省質量強省辦的領導下,組織認證機構根據認證聯盟《章程》有關要求及約定開展“隴字號”品牌認證,認證結果由省質量強省辦審核發布。
第十二條 認證聯盟組織認證機構制定相關產品或服務認證實施規則,對認證程序、認證依據、現場審查、后續監督、檢查人員、服務管理、能力審核要求等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依照《“隴字號”品牌認證通則》和相關產品或服務認證技術標準,對申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進行認證。
第十四條 對通過認證的產品或服務,認證機構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向認證申請企業出具“隴字號”品牌認證證書,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認證產品或服務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證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或獲得認證的服務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獲得“隴字號”品牌認證證書的產品或服務,可以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并根據授權使用“隴字號”商標。
第十七條 鼓勵認證聯盟推動“隴字號”品牌認證國際互認。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在認證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隴字號”產品或服務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對于產品或服務不能持續符合“隴字號”品牌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其改正、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終止使用“隴字號”商標。
認證機構違反此條,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認證機構未按照認證聯盟章程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認證聯盟應當依據章程和合同約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認證聯盟應當對認證機構開展“隴字號”品牌認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質量強省辦提交報告,報告應當對其從事“隴字號”品牌認證等情況作出說明,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隴字號”品牌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隴字號”商標使用有效期限為3年,認證證書有效期截止前3個月,獲證主體可以申請再認證,再認證程序同初次認證程序,逾期未再認證不得繼續使用“隴字號”品牌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隴字號” 商標。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證書、標志、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偽造、冒用、轉讓、非法買賣證書、標志、商標的注冊主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開展的“隴字號”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認證聯盟、認證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規定開展認證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獲得“隴字號”品牌認證的產品或服務存在問題的,依法作出處理并將相關信息通報認證聯盟及相應的認證機構。
第二十三條 對“隴字號”品牌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管轄權和職責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品牌保護與推廣
第二十四條 建立企業自我保護、政府依法監管和司法維權保障的品牌保護體系。
第二十五條 各級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組織推薦獲得“隴字號”品牌認證企業參加重大節慶、重要展會等活動,采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開展“隴字號”宣傳推廣和品牌保護。
第二十六條 “隴字號”品牌獲證主體應當積極參與“隴字號”宣傳推廣活動,總結分享品牌建設的成功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引領更多企業開展“隴字號”品牌認證。
第二十七條 建設“隴字號”品牌權威發布、信息查詢、業
務辦理等公共服務平臺,提升品牌宣傳力度和社會影響力。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高等院校、新聞媒體、技術機構、注冊市場主體、社會團體等開展“隴字號”品牌相關保護、宣傳、研究、培訓和推薦等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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