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的規定,對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查驗單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
實行驗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釋義】本條是對實施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實行驗證管理的規定。
驗證管理,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國家實行許可制度和國家規定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出口商品,在進出口時,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證明文件、標志等,核對證貨是否相符,并對獲證的進出口商品進行必要的抽查檢驗,以證實商品是否符合有關質量許可或者強制性認證規定的技術要求。實施驗證管理的商品范圍,一是國家實施許可制度的進出口商品,包括質檢總局簽發或者由其他部門簽發許可證的進出口商品。二是必須經過認證的進口商品。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建立和完善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自2003年8月1日起,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商品,必須經過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加貼認證標志后,方可進口。
實施驗證管理需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家強制性認證制度及其他許可制度的要求,確定實施驗證的進出口商品范圍;
2.對于實施驗證的進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核實其相應的證明文件及標志。對經查實證明文件符合規定的,按規定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入境貨物通關單》;
3.對于實施驗證的進出口商品,在進出口時,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入境貨物通關單》予以驗放。
本條規定必須經過驗證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商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這是因為,國家質檢總局作為進出口商品驗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制定驗證管理的目錄,明確需要實施驗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范圍。同時,由于目錄的確定涉及國家對外貿易政策或者其他部門的管理工作,為了保持政策的統一銜接,科學合理的確定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在制定、調整目錄時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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